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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永寿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市永寿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Yongs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Xi’an 缩写:YSCX)。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永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西安投资兴办,持有西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西安永寿两地经贸合作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永寿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西安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西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南路181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西安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须载明:①上述业务范围涉及许可项目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的,凭许可证明文件和委托证明书,在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活动,且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②无须业务主管单位前期审批筹备申请的四类社会团体,应当写明直接登记的理由并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中能够找到相对应的行业类别。)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须为永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西安投资兴办,持有西安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与永寿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西安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在换届期满前6个月内本会停止发展会员,换届前本会应当将全部有效会员名册在本团体内公示3个月,公示期满后将名册报登记管理关机备案。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西安市或西安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秘书处初审;会长办公室审核;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交当年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四)监事长、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0元;
(五)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六)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交本年度会费的时间。在3月31日前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或分期缴交。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非前款原因到期超过两个月不换届的,登记管理机关可在理事会或会员当中指定一名组长和一至两名副组长及若干人员组成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本商会换届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含1/5)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监事会须根据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名册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2/3(含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2/3(含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
(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含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含1/3)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含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 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含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按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解决或处理商会日常重要事务;
(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商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确定;
(三)处理应急及其他事务。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3(含1/3)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四十七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选任制。
第四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商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商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授权主持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商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五)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三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五十四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罢免建议须得到会会员的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商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向会员代表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
(五)组织召开向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商会常务理事会;
(八)由监事长、监事组成商会监事会。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七十一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西安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后报西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 2018 年 7 月 14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